在职务犯罪案件中,很多当事人和家属都会有一个疑问:
一个人本身不是国家工作人员,没有审批权、决策权,也没有直接实施职务行为,为什么还可能被认定为受贿罪共同犯罪的一员?
这类案件的复杂之处在于,司法机关通常不会只看一个人“有没有公职身份”,而是会进一步审查:
他是否知道相关利益与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有关
是否参与了请托、沟通、收款或者利益分配
什么时候开始知情
在整个权钱交易过程中究竟发挥了什么作用。
因此,对于没有公职身份的涉案人员而言,真正需要分析的,不只是“有没有收钱”,而是其行为是否已经进入整个权钱交易过程。
一、没有公职身份,并不当然排除共同犯罪评价
受贿犯罪的核心涉及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与不正当利益之间的关系。
但在现实案件中,权钱交易并不一定完全由国家工作人员本人实施。
有时会出现这样的结构:
国家工作人员掌握一定职务便利
请托人提出具体事项
其他人员负责传递信息、联系双方、收取财物、保管资金或者参与利益分配。
如果相关人员只是从表面身份上看,可能并不具备任何公职身份。
但在具体案件中,仍需要继续判断:
其是否明知相关财物与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存在联系
是否与国家工作人员形成共同意思
是否实施了有助于完成权钱交易的具体行为。
因此,“我没有权”并不能单独回答“是否构成共同犯罪”这个问题。
真正需要回到案件事实和证据中,分析其参与程度和行为性质。
二、判断是否构成共同犯罪,首先要看“什么时候知道”
职务犯罪案件中,时间节点非常重要。
尤其对于没有公职身份的人员而言,需要重点区分:
是在请托事项发生之前、进行过程中已经知情并参与,还是在事情完成以后才知道相关资金情况。
这一区分非常关键。
如果一个人在请托事项发生之前或者进行过程中就已经知晓相关利益安排,并且进一步参与联系、沟通、收款或者其他环节,那么其行为可能已经进入整个权钱交易过程。
而如果相关人员此前并不知情,只是在事情结束之后才接触相关资金,案件就需要结合具体行为进一步分析其法律性质。
因此,在此类案件中,律师通常需要重新建立一条完整时间线:
什么时候第一次接触请托人
什么时候知道请托事项
什么时候知道国家工作人员参与其中
什么时候知道存在利益安排
什么时候第一次收款
什么时候开始转款或者支配资金。
这些时间节点之间的先后顺序,可能直接影响对行为性质的判断。
三、只是“代收钱”,还是已经参与了整个请托过程?
在很多受贿罪共同犯罪案件中,“收钱”只是最终呈现出来的结果。
真正需要进一步审查的,是收钱之前发生了什么。
例如:
是否主动联系请托人
是否转达国家工作人员的意见
是否参与请托事项沟通
是否协调项目、招标、审批或者其他事项
是否向请托人反馈事情进展
是否主动讨论报酬或者利益安排
是否参与确定金额
是否催促支付相关款项。
如果一个人只是按照他人的安排,在权钱交易基本完成以后被动接收或者保管财物,其作用与主动参与沟通、推动事项、协调利益的人显然存在差异。
因此,对于此类案件,不能孤立审查“最后是谁收的钱”。
更需要把整个过程拆开:
谁提出请托,谁传递信息,谁推动事项,谁联系双方,谁收取财物,谁决定如何分配。
只有把这些行为逐一梳理,才能真正判断每一名涉案人员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
四、构成共同犯罪以后,主犯和从犯如何区分?
对于已经进入共同犯罪评价范围的案件,另一个核心问题就是:
涉案人员在共同犯罪中到底起主要作用,还是次要、辅助作用?
参考文案的核心观点之一就是,不能只看一个人最后取得了多少利益,还要看其在整个犯罪过程中的实际作用。
在具体案件中,可以重点从以下几个方面审查。
1. 是否参与核心请托和权钱交易过程
需要分析:
是否参与具体请托事项
是否主动联系请托人
是否负责沟通国家工作人员与请托人
是否参与推动具体职务行为
是否在整个过程中具有明显协调作用。
如果其只是位于权钱交易末端,主要承担收款、保管等辅助性工作,与主动推动整个交易的人相比,其作用评价可能存在明显差异。
2. 是否主动促成或者扩大交易
还要分析:
是否主动提出利益要求
是否参与谈金额
是否主动催款
是否主动提出新的利益安排
是否在国家工作人员之外独立推动交易。
如果相关人员已经不再只是被动执行,而是主动介入利益交换,其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就需要更加谨慎地评价。
3. 是否具有较强的组织、控制或者支配能力
还需要结合案件情况审查:
谁决定收款方式
谁决定资金流向
谁决定如何分配
谁能够直接影响请托人与国家工作人员之间的沟通
谁在整个交易过程中具有更强的话语权和控制力。
这些事实,比简单的“谁拿的钱多”更能反映行为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实际作用。
五、分赃比例能不能直接决定主犯、从犯?
实践中,家属经常会问:
“总共收了500万元,他分到200万元,是不是拿得多就一定属于主犯?”
不能简单作出这样的判断。
分配比例当然是案件事实的一部分。
但主从犯判断并不能脱离具体行为,只看最后拿了多少钱。
参考文案也特别强调,分得多并不当然代表作用大,仍然需要进一步审查谁推动交易、谁参与沟通、谁控制资金以及谁在整个犯罪过程中发挥核心作用。
因此,在此类案件中,更重要的是区分:
利益分配结果和犯罪参与程度并不是完全相同的两个概念。
有的人最终取得财物较多,但此前参与程度有限
有的人取得利益较少,却深度参与请托、沟通、谈判和事项推进。
因此,办理受贿共同犯罪案件时,不能只看数额,还需要回到行为本身。
六、职务犯罪共同犯罪案件为什么需要建立完整时间线?
这类案件往往存在几个共同特点:
人员多
沟通次数多
资金流转复杂
言词证据较多
不同涉案人员之间的说法可能并不一致。
如果只是按照卷宗顺序逐份阅读,很容易陷入碎片化信息之中。
因此,辞鉴刑辩在办理重大疑难刑事案件和职务犯罪案件时,重视通过“五审五重”重新整理案件结构。
其中,对于共同犯罪案件尤其重要的是:
重建时间线、重构人物关系、重整证据链。
首先,通过时间线明确每一个关键节点:
请托什么时候提出
谁最先接触
谁转达意见
什么时候开始推动事项
什么时候产生利益安排
什么时候收钱
什么时候分钱。
其次,通过人物关系明确:
国家工作人员、请托人、中间人员、亲属以及其他涉案人员之间分别是什么关系。
再次,通过证据链将:
讯问笔录、证人证言、聊天记录、通话记录、银行流水、合同以及其他客观材料进行对应。
最终需要回答的是:
客观证据到底能够证明每一个人做了什么。
七、言词证据和客观证据是否一致,是重要审查内容
职务犯罪案件中,很多关键事实都可能依赖涉案人员之间的供述和证言。
例如:
谁最先提出收钱
谁知道资金性质
谁提出金额
谁负责联系请托人
谁参与具体事项
谁决定利益分配。
如果不同涉案人员的说法并不一致,就不能只停留在“谁说得更像真的”。
还需要进一步寻找客观证据。
例如:
聊天记录能否印证沟通内容
通话记录能否印证联系时间
银行流水能否对应资金流向
合同、项目材料能否对应请托事项
具体职务行为的时间是否与资金支付时间对应。
辞鉴刑辩在职务犯罪案件中强调,对言词证据的审查不能脱离客观证据。
只有将二者进行交叉比对,才能更加准确地判断不同人员的责任范围。
八、受贿罪共同犯罪案件中常见的几个认识误区
误区一:没有公职身份,就一定与受贿罪无关
不能只依据身份判断。
还需要审查是否存在共同故意以及是否实际参与权钱交易。
误区二:只是收钱,就一定只是从犯
也不能一概而论。
如果所谓“收钱人”同时还参与请托、沟通、协调、谈价或者推动事项,其作用可能不仅仅限于辅助。
误区三:拿钱越多,责任一定越重
金额可以作为案件事实之一,但主从犯判断仍然需要结合行为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实际作用。
误区四:自己没有直接审批,就一定不构成共同犯罪
职务犯罪共同犯罪的审查并不限于谁最终签字、审批。
还需要分析谁在整个交易过程中实施了联系、协调、传递请托、收款和利益安排等行为。
九、四川辞鉴律师事务所辞鉴刑辩如何审查此类案件?
辞鉴刑辩是四川辞鉴律师事务所组建的专业刑辩团队,重点办理重大疑难复杂刑事案件、刑事申诉与再审以及职务犯罪、重大经济犯罪等案件。
对于涉及非公职人员参与的受贿罪共同犯罪案件,辞鉴刑辩通常重点审查:
涉案人员的身份及相互关系
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范围
请托事项形成和发展的过程
不同人员什么时候知情
谁负责沟通请托事项
谁实际推动相关事务
谁提出利益安排
谁控制、支配和分配资金
言词证据之间是否存在矛盾
言词证据与银行流水、聊天记录等客观证据能否相互印证
不同涉案人员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和责任边界。
对于人员较多、事实复杂、资金流转较多的案件,团队还会结合案件特点建立:
案件时间线
人物关系图
资金流向图
证据索引
争点清单。
通过这些工作,将复杂案件重新拆分为可以逐项审查的具体问题。
十、职务犯罪辩护的核心,是区分每一个人的行为边界
共同犯罪案件最容易出现的问题之一,就是把所有涉案人员放在一个整体中进行评价。
但刑事责任最终仍然需要落实到具体个人和具体行为。
因此,职务犯罪案件辩护的重要工作之一,就是回答:
这个人到底知道什么
什么时候知道
具体参与了什么
参与到什么程度
是否主动推动
是否具有控制能力
其行为与犯罪结果之间究竟是什么关系。
这些问题越清楚,责任边界才越可能被准确识别。
常见问题
非国家工作人员也可能成为受贿罪共同犯罪人员吗?
存在这种可能。
是否构成,需要结合是否存在共同故意、是否参与权钱交易以及具体实施行为综合判断。
只是代收、代管钱款,也一定构成共同犯罪吗?
不能一概而论。
需要结合行为人何时知情、是否明知资金性质,以及此前是否参与请托、沟通或者具体事项进行分析。
拿钱多是不是一定就是主犯?
不能仅凭金额比例判断。
主从犯仍然需要结合行为人在整个共同犯罪中的实际作用、参与程度和控制能力综合分析。
亲属、朋友替国家工作人员收钱,会不会承担刑事责任?
需要结合具体案件证据判断。
亲属、朋友身份本身不是唯一标准,更重要的是其是否明知相关利益与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有关,以及是否存在共同参与相关行为。
结语
受贿罪共同犯罪案件中,最容易被误解的,是把身份、金额或者某一个孤立行为直接等同于最终法律结论。
事实上,此类案件真正需要审查的是一条完整行为链:
谁提出请托,谁传递信息,谁推动事项,谁收取财物,谁控制资金,谁参与利益分配。
对于没有公职身份的涉案人员而言,真正关键的问题也不是一句“我没有权”,而是:
我什么时候知道,具体做了什么,在整个权钱交易过程中究竟发挥了什么作用。
复杂职务犯罪案件,不能只看金额,更需要看行为深度、证据关系和责任边界。
辞鉴刑辩坚持以事实为基础、以证据为中心、以程序为保障,通过专业分工、精细阅卷和团队研判,对重大疑难刑事案件中的人物关系、资金流向、证据体系和责任边界进行系统审查。
善辞明鉴,秉法求真。
专注重大疑难刑事案件,深耕刑事申诉与再审。
本文由四川辞鉴律师事务所辞鉴刑辩团队整理,仅用于一般法律知识介绍,不构成针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具体案件的罪名认定、责任范围及主从犯问题,应结合案件事实、证据及司法机关依法查明的情况进行具体分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