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ntroduction
《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规定:“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随时委托诉讼代理人。”第一百六十条规定:“经审判长许可,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对证据和案件情况发表意见并且可以互相辩论。审判长在宣布辩论终结后,被告人有最后陈述的权利。”上述规定是制作、发表刑事案件代理词的法律依据。辩护权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一项基本权利,也是一项基本的宪法权利。实际上,辩护权并不仅仅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而是每个公民、每个人的一项基本权利,因为从理论上来说,每个人都可能受到刑事指控,因此,每个人都需要并享有辩护权。 辩护业务是律师办理刑事案件的主要业务,根据法律规定,律师在刑事案件中可以接受公诉或自诉案件被告人及其近亲属的聘请,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取保候审,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者人民法院的指定,担任辩护人。 律师担任刑事辩护人的,应当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律师参加诉讼活动,依照诉讼法律的规定,可以收集、查阅与本案有关的材料,同被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会见和通信,出席法庭,参与诉讼,以及享有诉讼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法庭辩论阶段,辩护意见应针对控诉方的指控,从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是否准确无误、诉讼程序是否合法等不同方面进行分析论证,并提出关于案件定罪量刑的意见和理由。
Special Cases
2025-05
杨某川涉嫌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一案 案例基本信息 案例类型:职务类犯罪 业务类型:刑事辩护 检察院决定时间:2023年2月28日 检察院名称:云南省龙陵县人民检察院 代理律师姓名:李建武、靳广涛 律师事务所名称:云南弘蕊律师事务所 检索主题词:滥用职权、职务犯罪、国有公司、程序违法 案情简介 2013年11月至2015年4月,被告人杨某川担(兼)任国鼎投资总裁,2014年,国鼎投资与昌宁县盛
2025-05
案例基本信息 案例类型:受贿案业务类型:刑事辩护检察院决定时间:2020年2月5日检察院名称: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检察院代理律师姓名:李建武、张雪娇律师事务所名称:云南弘蕊律师事务所检索主题词:受贿、索取他人财物、谋取利益 案情简介 2016年底至2019年9月,被告人王某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钱款、索取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213000元。具体事实包括: 2016年底至2019年,
2025-05
【案情简介】 自2009年起,被告人陈某某与唐某某在追讨高利贷债务期间,多次纠集蒋某力、李某某、颜某及蒋某东等人,通过滋扰、纠缠及聚众造势等手段,强取豪夺、非法占有公私财物,以此获取不法利益。他们的行为已涉嫌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非法侵入住宅罪以及虚假诉讼罪。2018年9月12日,唐某某因涉嫌敲诈勒索罪被保山市施甸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后经保山市施甸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年10月19日
2025-05
一、案例亮点 本案是一起成功的刑事辩护案例,律师通过精准把握法律条款,成功为犯罪嫌疑人赵某彩争取到了不起诉决定,充分展现了律师的专业素养和辩护能力。 二、案情简介 2013年年初,赵某彩在得知XX县图书馆建设项目公开招标后,便让张某某及杨某某对该项目帮忙围标。随后,赵某彩一人向XX县交易中心缴纳了三人的保证金,并出资购买了招标文件。在购买招标文件后,赵某彩将招标文件带回其公司,公司法人赵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