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的价值,不能只用“赢”或“输”概括。
有的案件,需要从已经生效多年的判决中重新寻找事实与证据问题;有的案件,需要区分故意杀人与故意伤害;有的案件,需要判断多人共同涉案是否必然构成犯罪集团;还有的案件,需要从复杂交易、资金往来和职权关系中划清违纪、违法与犯罪的边界。
辞鉴刑辩团队长期办理重大疑难刑事案件、刑事申诉与再审案件。团队由赵勇主任领衔,坚持主办律师负责、专业律师协同、交叉阅卷、集体研讨和重大文书审核。
以下案例按照社会关注度、案件影响力、罪名严重程度及裁判结果综合排列。排序仅为文章展示需要,不代表案件本身存在价值高低之分。
一、车超强奸、故意杀人再审案
案情简介
2000年1月,安徽涡阳发生一起恶性案件。车超、李勇被列为犯罪嫌疑人,后车超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李勇被判处无期徒刑,谢广英因伪证罪被判刑。
此后二十余年,三名当事人及家属持续申诉,但案件一度未能获得实质性纠正。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后,案件的救济难度进一步增加。
赵勇主任牵头辞鉴刑辩团队参与案件申诉与再审工作。面对年代久远、卷宗庞杂、程序推进困难等问题,团队重新梳理案件材料,审查原审供述、证人证言、足迹鉴定和新出现的物证、DNA鉴定意见,并持续向最高人民检察院提交法律意见。
办理结果
2025年9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再审公开宣判,依法宣告车超、李勇、谢广英三人无罪。
最高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判据以定案的有罪供述和证人证言系非法取得,足迹鉴定样本不具备同一认定条件,新获取的物证及DNA鉴定意见则指向另有真凶。相关犯罪嫌疑人随后被抓获并依法公诉。该案被写入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并入选最高检“2025年十大监督案件”。
案例意义
车超案体现了刑事申诉再审工作的核心:不是简单重复“不服”,而是重新进入原审证据体系,从事实认定、证据能力、鉴定意见、取证程序和裁判逻辑中提出能够依法审查的具体问题。
二、孙小果系列案之梁某职务犯罪案
案情简介
梁某原系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专职审判委员会委员,曾任审判监督庭庭长、刑二庭庭长,因涉及孙小果系列案件,于2019年5月被留置,后被指控徇私枉法、受贿、利用影响力受贿。
该案社会关注度高,涉及司法人员职务行为、审判委员会集体决策及个人责任认定等复杂问题。
辞鉴刑辩团队在审查案件后提出,孙小果相关案件的改判系审判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不能在缺乏充分事实和证据依据的情况下,将集体决策结果全部归责于梁某个人;同时,团队围绕当事人的自首等情节提出辩护意见。
办理结果
法院对辞鉴刑辩团队提出的集体决策、个人责任范围及自首情节等相关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案例意义
职务犯罪案件不能只看当事人的身份和职务,还需要具体审查其权限、行为、主观认识以及个人行为与集体决策之间的关系。
三、余某故意杀人案
案情简介
余某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提起公诉。
故意杀人罪属于严重暴力犯罪,行为人的主观故意、伤害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直接关系案件定性和刑罚轻重。
辞鉴刑辩团队审查案件后认为:
第一,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余某具有故意杀人的明确动机
第二,余某实施的伤害行为不足以直接、单独造成被害人死亡
第三,根据鉴定意见,被害人既可能因机械性窒息死亡,也不能排除其他原因导致死亡,死亡结果具有“多因一果”的特征
办理结果
法院采纳辩护意见,未以故意杀人罪定罪,最终依法认定余某构成故意伤害罪。
案例意义
重大暴力犯罪案件中,不能因为出现死亡结果,就当然认定行为人具有杀人故意。主观故意、行为强度、致伤部位、死亡原因和因果关系,都应当经过严格审查。
四、王某破坏选举无罪案
案情简介
王某因涉嫌破坏选举罪被依法提起公诉。
辞鉴刑辩团队审查后认为,根据选举法相关规定,同一选区选民可以依法直接参选,也可以跨区域参选。王某之子在相关选区参选并实现被选举权,具有相应法律依据。
王某实施的提名、推荐和投票行为,没有导致选举程序无法正常进行,也没有造成选举结果失真,不符合破坏选举罪的犯罪构成。
办理结果
一审法院采纳辞鉴刑辩团队提出的无罪辩护意见,依法判决王某无罪。
检察机关提出抗诉后,二审法院依法驳回抗诉,维持原无罪判决。
案例意义
刑事案件不能只看行为是否引发争议,更要判断该行为是否违反法律规定、是否实际破坏选举秩序,以及是否达到刑事犯罪的构成标准。
五、张某贩卖毒品案
案情简介
张某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依法提起公诉。
毒品犯罪通常面临较重刑罚。辞鉴刑辩团队审查案件后认为,本案毒品交易存在“特情引诱”“数量引诱”和“犯意引诱”等问题,相关交易在公安机关控制下完成,涉案毒品并未实际流入社会。
团队据此提出,案件的形成过程、犯罪数量和社会危害程度,应当在量刑时得到充分评价。
办理结果
法院采纳辞鉴刑辩团队的相关辩护意见,依法对张某从轻处罚。
案例意义
毒品犯罪案件不仅需要审查毒品数量和交易行为,还应当审查是否存在侦查诱惑、行为人原有犯意、交易是否处于控制状态,以及毒品是否实际流入社会。
六、周某涉恶及犯罪集团案
案情简介
在扫黑除恶专项行动期间,周某被指控涉嫌开设赌场罪、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窝藏罪,并被认定涉嫌恶势力犯罪集团。
涉黑涉恶及犯罪集团案件通常涉及多项事实、多名人员和多种罪名。辞鉴刑辩团队经过集体研讨认为,周某等人的相关犯罪活动具有较强的偶然性和临时性,缺乏恶势力犯罪集团所要求的稳定组织结构、持续犯罪活动及犯罪预谋条件。
即使部分行为构成其他犯罪,也不能当然将其评价为恶势力犯罪集团。
办理结果
法院采纳辞鉴刑辩团队的相关意见,对指控周某等人构成恶势力犯罪集团的事实未予认定。
案例意义
多人共同实施违法犯罪行为,并不必然构成犯罪集团或者恶势力组织。组织稳定性、人员结构、行为持续性和社会危害特征,都需要分别审查。
七、汪某等侵害公民个人信息案
案情简介
四川某公司13名工作人员涉嫌侵害公民个人信息罪,其中12名被告人由四川辞鉴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提供辩护。
面对人数多、职责不同、行为范围不同的案件,辞鉴刑辩团队根据每名被告人的岗位、权限、具体行为和主观认识,制定差异化辩护方案。
团队提出,相关行为应从单位犯罪角度进行审查,其中5名被告人只是公司普通工作人员,其具体行为和主观状态不符合侵害公民个人信息罪的犯罪构成。
办理结果
法院采纳相关辩护意见,依法判决5名被告人无罪,其余8名被告人适用缓刑。
案例意义
多被告人案件不能采取“一案同责”的处理方式。公司负责人、业务管理人员与普通员工之间,在决策权限、获利情况、主观认识和行为作用上可能存在明显区别,应当分别评价。
八、贺某贪污、受贿案
案情简介
贺某原系某县交通运输系统公职人员,被指控涉嫌贪污罪、受贿罪。
公诉机关认为,贺某除涉嫌贪污公共财物外,还通过保留驾校股份获得32万元利益,并以低于市场价12万元的价格向请托人购买房屋,相关行为构成受贿。
赵勇主任与朱敏律师组成专案小组,多次会见当事人、审查卷宗并调查相关交易背景。
针对驾校股份问题,律师提出,该股份来源于贺某此前的真实投资,后续合作方式经过其他股东同意,并约定从未来分红中逐步扣除相应股本金,不属于无偿收受干股。
针对低价购房问题,律师调取同一小区近七十户同类型房屋的交易材料,发现部分购房价格低于贺某的购房价格;同时,涉案房屋正处于尾盘清盘阶段,优惠并非只针对贺某,原价格认定也并非由专业评估机构作出。
办理结果
法院采纳部分辩护意见,对低价购买房屋构成受贿的指控未予支持,并依法对贺某作出从轻处理。
案例意义
职务犯罪案件中的低价交易、股份合作和资金往来,不能脱离真实市场价格、交易背景、出资情况和利益对价进行判断。
存在违纪或者不规范行为,也不意味着当然构成受贿犯罪。
从八起案件,看辞鉴刑辩如何办理复杂刑案
上述案例涉及申诉再审、职务犯罪、故意杀人、毒品犯罪、涉恶犯罪、破坏选举、个人信息犯罪等多个领域,但其专业方法具有共同之处。
第一,回到案件事实
不以罪名和指控结论代替事实审查,重新建立时间线、人物关系和具体行为清单。
第二,回到证据标准
审查证据来源、取得程序、真实性、关联性和证明力,判断各项证据能否形成完整证明体系。
第三,划清责任边界
在多被告人、单位犯罪、共同犯罪和职务犯罪案件中,分别判断每个人实施了什么行为、具有何种主观认识、应当承担多大范围的责任。
第四,重视程序与鉴定
对讯问、搜查、扣押、鉴定、电子数据提取及庭审程序进行审查,不把程序问题视为无关紧要的形式问题。
第五,坚持团队研判
辞鉴刑辩实行主办律师负责、专业律师协同、交叉阅卷、集体研讨、争点清单和重大文书审核机制。
赵勇主任主要负责重大疑难刑案、刑事申诉再审案件的整体策略、核心争点和质量把控;团队其他律师根据职务犯罪、经济犯罪、涉黑涉恶、民刑交叉和普通刑事案件等专业方向协同参与。
结语
优秀刑事案例的意义,不在于简单展示结果,而在于说明专业刑事辩护能够做什么。
让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让有罪的人获得与其行为和责任相适应的裁判,让每一项指控都建立在充分事实、合法证据和正当程序之上,这是刑事辩护的价值所在。
辞鉴刑辩不承诺每一宗案件都获得相同结果,但坚持对专业工作过程负责。
赵勇主任领衔辞鉴刑辩团队,专注重大疑难刑事案件,深耕刑事申诉与再审。
善辞明鉴,秉法求真。
复杂刑案,不靠承诺,靠证据、程序与团队。
特别提示:本文案例根据已提供的案件材料整理,部分当事人姓名及单位名称已作匿名化处理。案件结果取决于具体事实、证据、法律规定和司法程序,既往案例不构成对其他案件结果的承诺或保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