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川涉嫌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一案
案例基本信息
- 案例类型:职务类犯罪
- 业务类型:刑事辩护
- 检察院决定时间:2023年2月28日
- 检察院名称:云南省龙陵县人民检察院
- 代理律师姓名:李建武、靳广涛
- 律师事务所名称:云南弘蕊律师事务所
- 检索主题词:滥用职权、职务犯罪、国有公司、程序违法
案情简介
2013年11月至2015年4月,被告人杨某川担(兼)任国鼎投资总裁,2014年,国鼎投资与昌宁县盛 吉硅业进行项目合作,杨某川明知盛吉硅业项目尚不成熟,仍安排国鼎投资战略投资部在尽职调查不充分的情况下,出具尽职调查报告,该报告与盛吉硅业实际情况严重不符且未将该报告提交董事会审议。杨某川违反议事规则,在未提交董事会审议的情况下,于2014年12月29日代表国鼎投资与盛吉硅业签订2000万元人民币的《借款合同》,同年12月 30日向盛吉硅业出借2000万元,并违反资金规定用途,违规安排盛吉硅业法定代表人杨洁将其中的300万元出借给吴叶春。2015年1月9日,国鼎投资董事研讨会讨论盛吉硅业投资项目时明确提出,该项目尚不成熟、风险未能可控,须解决董事研讨会提出的问题后再进行决策,后因董事研讨会议所提问题未得到解决,杨某川未将该投资项目提交董事会决策,明知项目条件不成熟,仍于2015年1月26日代表国 鼎投资与盛吉硅业签订1.5亿元的《借款合同》,并于2015 年2月10日、2015年3月12日、2015年3月27日分三次 向盛吉硅业出借了2000万元、1500万元、2000万元,四次借款共计7500万元。在实施盛吉硅业项目过程中,杨某川未 落实《投资项目风险评估报告》《合同会签表》提出的银行委 托贷款、设立共管账户等风险管控建议,未对出借资金采取 风险监管措施,出借资金后监管不到位,造成国有资产损失 1.1974375亿元。在实施项目前后,杨某川收受了盛吉硅业法定代表人杨洁所送的香烟、手机等礼品和1万元红包。
辩护意见
立案和侦查程序违法
- 法律依据:《国有企业资产损失认定工作规则》第二十六条
- 问题:在损失未产生前即立案,违法收集证据
- 结论:立案程序违法、侦查程序违法
杨某川未实施滥用职权犯罪行为
- 证据:董事会决议、总裁办公会议记录、审批单签字等
- 结论:出借资金行为是经过授权的合法行为
杨某川行为未导致国家利益重大损失
- 证据:审计报告、法院执行阶段情况
- 结论:投资项目处于盈利状态,未达到无力清偿的法律后果
决定结果
- 判决: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 财产处理:退还150万元,1万元没收,76万元由扣押机关处理
案例评析
- 争议焦点:违反程序规定采集的证据能否作为定案依据
- 结论:法院认定证据收集程序合法,但辩护律师坚持无罪辩护
结语与建议
- 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程序公正优先
- 法律使命:辩护律师应坚持实体程序并重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