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基本信息
案例类型:受贿案
业务类型:刑事辩护
检察院决定时间:2020年2月5日
检察院名称: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检察院
代理律师姓名:李建武、张雪娇
律师事务所名称:云南弘蕊律师事务所
检索主题词:受贿、索取他人财物、谋取利益
案情简介
2016年底至2019年9月,被告人王某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钱款、索取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213000元。具体事实包括:
- 2016年底至2019年,王某在其办公室或公共场所多次收受他人现金贿赂,金额从6000元至20000元不等。
- 2018年期间,王某与罗某共同索取他人财物132000元,其中王某个人占有60000元。
辩护意见
-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被告人王某主动到隆阳区监察委员会接受调查,并主动退缴赃款143000元,自愿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应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 未谋取不正当利益:王某并未利用自己的职权为当事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所请托事项均是在法律规定的程序和自己的职责范围内开展。
- 从轻减轻处罚情节:王某主动到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自首情节,且积极配合调查,确有悔罪表现,建议适用缓刑。
决定结果
- 判决结果:被告人王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 赃款处理:扣押被告人王某退缴的143000元作为赃款依法予以没收后上缴国库。
案例评析
本案属于职务类犯罪案件,职务犯罪的主体通常是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在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等从事公务的人员。审判法院对受贿行为的认定以及量刑适用准确得当。
结语与建议
职务类犯罪在司法实践中较为常见,辩护律师在承接该类型案件时应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信念,结合案件实际情况,审查受贿主体、行贿一方、财务范围、职务要件、谋利要件、受贿类型、受贿情节、数额情节等辩护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