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自2009年起,被告人陈某某与唐某某在追讨高利贷债务期间,多次纠集蒋某力、李某某、颜某及蒋某东等人,通过滋扰、纠缠及聚众造势等手段,强取豪夺、非法占有公私财物,以此获取不法利益。他们的行为已涉嫌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非法侵入住宅罪以及虚假诉讼罪。2018年9月12日,唐某某因涉嫌敲诈勒索罪被保山市施甸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后经保山市施甸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年10月19日被逮捕。2019年2月27日,保山市施甸县公安局向施甸县检察院提交了施公(刑)诉字【2018】163-1号起诉意见书,指控唐某某多项罪名,并认定其属于恶势力成员。
2019年3月19日,唐某某的妻子陈某委托律师,律师事务所指派李建武律师及其助理靳广涛律师担任唐某某在审查起诉阶段及一审审判阶段的辩护人。鉴于公安机关告知该案属于涉恶案件,2019年3月21日,律师团队向保山市司法局报备了此案。3月26日,律师向施甸县人民检察院提交了《审查起诉阶段辩护意见》。从犯罪主客观方面以及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76条的规定,律师提出辩护意见,认为唐某某的行为不构成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非法侵入住宅罪及虚假诉讼罪,此案应属民事纠纷,且未达到“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的起诉标准,建议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
2019年6月13日,施甸县检察院向施甸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施检公诉刑诉【2019】69号起诉书指控唐某某犯有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及非法侵入住宅罪。在审查起诉阶段,律师团队成功推翻了对唐某某“虚假诉讼罪”的指控。2019年7月2日,律师团队向施甸县人民法院递交了《召开庭前会议申请书》、《非法证据排除申请书》、《证人出庭申请书》及《复制侦查阶段录音录像申请书》,并再次向施甸县司法局报备此案。8月21日,施甸县人民法院召开了庭前会议,并于9月3日正式开庭审理。施甸县检察院在庭审中提出了对唐某某的量刑建议:寻衅滋事罪4至5年,敲诈勒索罪2至3年,非法侵入住宅罪1至2年,合并执行7至1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