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案手记丨学生因一记耳光跳楼自杀,老师有罪吗?
2021年7月8日凌晨,小县城Y县某中学的男生宿舍内终于安静了下来,前来查寝的老师们已经离开,躁动的学生们也终于进入了梦乡。
月光洒在窗台,照亮了一个人影。一位十六七岁模样的少年一个人孤独地坐在窗台上,双脚已在楼外。
他的眼中并没有紧张害怕,也没有寻找刺激的兴奋,他只是低着头似乎在想些什么,不停拨弄着手指。
没有犹豫太久,最后看了一眼窗外美好的夜色,少年一跃而下,从五楼坠落。
噗通!
一声闷响后,宿舍又归于平静,只剩蝉鸣。没有人发现这个隐秘的角落里逝去的年轻生命。
▲ 深夜窗台的少年(示意网图)
第二天一大早,前晚聚餐饮酒后又负责查寝的老师W某某被一通电话吵醒,辛苦一夜后,他还没有从疲惫中恢复,就算喝了醒酒药,脑袋依然昏昏沉沉的。
“什么事啊?我今天休假,不上班的。”
“W老师,出事……出大事了!昨晚我们查寝教育的学生里,有一个跳楼自杀了!”
“什么?!”
W某某瞬间坐了起来,激出一头冷汗,人也清醒了过来,他赶紧赶往学校,没多久却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立案侦查,随即被公安局批捕。
一石激起千层浪,案件很快在社会发酵,几天的时间里已经在互联网有了很高的讨论热度。四川辞鉴律师事务所赵勇律师和田伟律师就是在这样的情况下,接到了本案的委托。
01.
一个耳光之后的悲剧
接到案件委托后,赵勇律师和田伟律师立即组建办案团队,分析案情和当下情况,根据以往经验,这种涉及学校的案件很容易引起舆情和社会矛盾,必须赶紧沟通当事人,弄清当天发生的情况。
随后,辞鉴所办案团队立即前往案发地Y县,会见了当事人W某某。此时的W某某,正处于非常大的懊悔与压力之下。
“赵律师,田律师。我真的没有虐待学生,我那天就是查纪律,多说了他几句,暂时收了他的手机。我是打了他一巴掌,我也是为他好啊,我……我为什么要喝酒啊?哎!”
赶紧安抚下当事人的情绪,办案团队逐步引导W某某讲出了当天的全部情况。
W某某是Y县某中学的一名试用老师,他好不容易调到这所当地知名高中,眼看就快要转正了。2021年7月7日晚,他和几名同事一起去吃宵夜,聊得兴起,便喝了几瓶啤酒。
喝酒途中W某某临时接到年级主任的查寝通知,他以喝了酒为由向年级主任请假,未获批准,于是买了几瓶醒酒药吃了,和其他6名老师一起来到学校的男生宿舍。
此时已经过了凌晨12点,本该休息的男生们却依然精力旺盛,有聊天的、打闹的、偷偷玩手机的,发现查寝老师到来后整栋楼都闹哄哄的。
一路上,几位查寝老师借着酒力,对没有按时休息的学生训斥罚站。遇到叛逆期顶嘴的,便直接上手教训,W某某虽然没转正,但也是一位班主任,对此并无顾忌。
来到一间宿舍时,W某某发现一位老师没收了一个学生违反规定带到学校的手机,他便拿着手机询问是谁的,学生P某某承认是自己的手机,W某某便打了他一巴掌,让他罚蹲马步,再用他的手机拍照后发给了P某某的母亲,其后回到宿舍。
闹腾许久,几位查寝老师终于检查完整个宿舍,赶紧回去休息了。没想到的是,就在凌晨1点多,P某某独自爬到了五楼窗台,并于凌晨3点坠楼,第二天一早被人发现后,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案情并不复杂,赵勇律师和田伟律师初步判断,寻衅滋事罪并不足以确定。但以现在的舆情,恐怕会对当事人不利,事情也许还有变数。
02.
舆情之下的情与理
因本案涉及校园安全、校园管理以及教师职业道德等问题,故而引发了全国网友的激烈讨论,舆论在互联网和微博等自媒体平台迅速发酵。
事发后,封面新闻、正观新闻、当地同城官方微博等媒体以及其他微博自媒体人迅速进行了报道、发博,百度上相关报道也迅速增多。
▲ 本案发生后百度搜索报道
▲ 本案发生后互联网媒体报道
广大网友对老师体罚学生进而引发严重后果的行为进行了广泛讨论,出于感同身受的经历和朴素正义观,很多人开始支持严查学校和老师,甚至支持对当事人W某某判刑。
▲ 微博上网友对本案的评论
扑面而来的舆情冲击着当事人W某某,也给到办案律师团队巨大压力。从专业层面,赵勇律师和田伟律师可以很清晰地结合法律法规找出本案的一些疑问:
当事人的行为与被害人的死亡是否存在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
当事人的掌掴行为是否属于违法或犯罪行为?
当事人的行为是否满足寻衅滋事罪的法定构成要件?
对这些疑问,办案律师进行了多方面、多维度的详细论证。但是,即使这些疑问和答案都符合法理,社会能接受吗?舆论能接受吗?受害人P某某的家人能接受吗?
众口铄金,现在最大的难点是让公众能够接受办案的法定依据和客观事实。尤其是受害人P某某的家人。
P某某所就读的高中是当地知名的,孩子在这里就读,P某某的父母都觉得脸上有光。父母眼里,P某某从小到大都是听话懂事的孩子,成绩也在班里名列前茅。
学校是寄宿制,孩子一个月才回家一次,为了方便联系,并不富裕的家里给他买了一台手机。没想到,就是这台手机引发了之后的悲剧,让孩子再也不能回家了。
明白本案的特殊性,赵勇律师和田伟律师及时会见了案件承办人员,提交法律意见,在此过程中,多次与承办人员沟通案件办理情况。
当事人W某某并无主观恶意,虽然酒后工作、体罚学生并不符合教师规范,但这并不等同于确定他具有犯罪行为。况且,W某某这时候也为事情悔恨不已,对被害人家属深表同情和歉意,积极赔偿并取得了家属谅解。
03.
辩护思路及结果
本案的辩护思路,主要是找出被害人P某某坠楼的结果,与当事人W某某查寝时的行为之间并无因果联系。同时强调巨大舆情之下,案件的判罚更应谨慎而具有公正性,排除场外干扰。
一、P某某坠楼前的心理状况无法得知,其究竟是自杀还是意外坠楼,现有证据无法得出唯一结论。P某某坠楼的结果不排除系意外事件。
二、P某某坠楼导致其死亡的后果与W某某的行为之间不具备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在案件证据《死亡原因鉴定报告》中也没有体现出P某某脸部存在伤情,更不是致其死亡的直接原因。
如果是因为W某某打P某某一耳光直接造成P某某死亡,那便具备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但本案P某某致死原因系高坠致肺门破裂伴张力性气胸并颅脑损伤死亡,与W某某打其耳光的行为不具备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
三、根据证人证言证实,P某某平时性格内向,家庭教育存在一定问题,如果推定为自杀,不排除P某某因其他原因选择自杀。
根据同学的证言证实,在P某某手机被收之后表情十分难过,根据其他证据显示,P某某的生活费每月600元,但该手机购买价格为3600余元,即便每月P某某省吃俭用节约200元,他也需要存18个月以上才能购买,可见该手机来之不易,如果推定P某某系自杀,那与其手机被收的关联性最大。
四、W某某查寝前喝酒,以及没收P某某手机的行为不属于违法行为,更不属于犯罪行为。W某某酒后查寝的行为违反了校规,有违师德,但没有任何一部法律规定教师喝酒查寝是违法或犯罪行为,不能因为W某某在查寝前有饮酒行为,便认定其存在寻衅滋事的主观故意。
五、P某某的近亲属已经获得超额赔偿,本案社会矛盾已经化解,不能因舆论压力而追究W某某的刑事责任。
一系列合情合理的辩护意见十分完善,本案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辩护意见也被检察院采纳。
最终,Y县人民检察院于2022年9月2日下发不起诉决定书,认定本案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决定对W某某不起诉。
▲ W某某最终获得不起诉决定
04.
结语
我们唏嘘与同情P某某和家人遭遇的不幸,也深刻反思在教育中教师行为的边界在哪里,不要让教育失去其本来的意义。
一次本能轻易化解的小事,最终却演变为一个家庭的悲剧,和一位教师一生的悔恨。
老师饮酒后体罚学生,固然有违师德,但也要分辨出,悲剧发生的原因、经过和结果,以及是否真的违反了法律,避免让同样的事再次发生。
同时,随着媒体和互联网规模、作用的快速发展,舆情对于刑事案件的影响力也在增加,如何在巨大的舆情之下保持克制,保持客观,坚定法律中的理性与公正,也成为值得所有刑事律师和每位法律人深思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