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辞鉴说法】夫或妻一方对另一方的债务作出明确追认后,该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雷某与杨某、胡某民间借贷纠纷案
【案情简介】
杨某因资金需要分别于2014年6月5日、2014年9月1日向雷某出具借条,借款10万元及60万元。前述借条均约定,利率为月息3%。借条出具后,雷某按约向杨某支付了相应的款项。
借款期限内,杨某的妻子胡某多次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向雷某支付利息。后因杨某、胡某未按约归还本金和利息,经雷某多次催收未果,雷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杨某和胡某共同偿还尚欠本息。
【争议焦点】
胡某是否需要对案涉借款本息承担还款责任?
【案例评析】
根据《民法典》第1064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规定,本案中,案涉借款系发生在杨某和胡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虽然案涉借条由杨某一人出具,但胡某在案涉借条出具后,多次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向雷某支付利息,该行为构成对案涉借款的事后追认,故该债务应认定为二人的夫妻共同债务,胡某应对案涉借款本息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结语和建议】
事后追认是指夫妻一方在另一方以个人名义向债权人借款后,表示愿意与另一方共同偿还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通常有“明示”和“默示”两种,只有明示的意思表示才会被认定为对债务进行事后追认,如在电话、短信、微信、邮件中承认夫妻“共同举债”的事实或表示愿意“共同偿还”借款或有共同还款的行为等。夫妻一方通过上述明示的方式对另一方的债务进行事后追认的,原则上属于夫妻共同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