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辞鉴说法】夫或妻一方在婚姻存续期间所负的债务,是否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丁某与徐某、林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案情简介】
2012年左右,徐某、林某二人因资金需要,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向丁某借款130万元,月息为2%。后因二人未按期归还借款本金及利息,二人与丁某于2019年2月20日进行结算,一致确认截止到该日,二人尚欠丁某借款本金130万元,利息84万元,共计214万元,承诺前述本金于2019年12月31日前还清,利息于2020年12月31日还清,并备注该款项不再计算利息。因二人未按期归还本金,徐某于2020年3月8日出具补充协议,承诺从2019年2月20日起,以214万元为基数,按银行贷款利率标准支付利息,前期结算的借款本息214万元于2020年8月还清。
后因二人未按约归还借款本息,丁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徐某与林某偿还其借款214万元并从2019年2月20日起按LPR计算利息至款清之日。徐某、林某二人对借款事实无异议,但林某认为其已于2020年3月8日前与徐某离婚,故不应就丁某主张的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还款责任。
【争议焦点】
林某是否需要对丁某主张的借款本息承担还款责任?
【判决结果】
1、徐某、林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丁某借款本金130万元,利息84万元,共计214万元。
2、徐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丁某以214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2月20日起按一年期市场贷款报价利率LPR计算利息至款清之日。
【案例评析】
本案中,林某与徐某在婚姻存续期间与丁某签署的借条合法有效,根据《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因此林某与徐某应当共同承担还款责任;徐某向丁某出具的补充协议,是对2019年2月20日签订的还款协议的内容进行变更,该说明仅对徐某有法律约束力,林某未对协议内容进行变更,因此丁某要求偿还利息的主张不及于林某。
【结语】
2018年1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出台前,夫妻一方对外所负债务以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为原则,以债权人和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债权人知道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约定各自所有为例外。前述解释出台后,夫妻一方对外所负债务仅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才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1、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2、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3、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