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在民事诉讼中,二审改判一审后,在没有新证据的情况下,申请再审并改判的成功率较小。要想进入再审并得到再审支持,除在适用法律上寻求突破外,检索法院生效判例作为再审理由,亦是改判成功经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统一法律适用加强类案检索的指导意见(试行)》“九、检索到的类案为指导性案例的,人民法院应当参照作出裁判。检索到其他类案的,人民法院可以作为作出裁判的参考。十、公诉机关、案件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等提交指导性案例作为控(诉)辩理由的,人民法院应当在裁判文书说理中回应是否参照并说明理由;提交其他类案作为控(诉)辩理由的,人民法院可以通过释明等方式予以回应”。以下提供四川辞鉴律师事务所郭旗聪律师成功申请再审并改判的一个胜诉案例。
一、基本案情(二审改判一审,再审改判二审维持一审)
某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物流公司)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泸州市支公司(以下简称财保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某区人民法院判决财保公司胜诉,物流公司上诉某中级法院,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改判保司败诉。财保公司委托四川辞鉴律师事务所并指派郭旗聪律师向四川省高院申请再审。
二、申请再审
郭旗聪律师代理该案,向高院申请再审,主要理由:
(一)检索案例、主张类案同判。
代理律师检索到类案,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判例[(2020)川民再275号民事判决],已对增驾属于初次申领且不存两种解释、免责条款声明处投保人盖公章后承保人已尽到说明义等案涉问题作出正确的释法和判决,本案与判例主要事实和基本事实均完全一致,应以该案例作为参考,统一判决尺度。且省高院改判判例,就是再审改判的本案二审法院原来作出的判决,故,应当参考案例作出同类案一致判决。
(二)中院二审认为:“《机动车综合商业险保险条款》第二十五条约定与《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七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精神相悖,应当向投保人作出常人能够理解的解释说明,保险公司并未举证证明就免责事项中“实习期”的明确含义尽到了说明、提示义务”。二审对此认定是适用法律错误。
1、保司举证的《机动车商业保险/交强险投保单》,证明了“投保人声明”的内容是以黑体字提示,内容记载了保司已向投保人作了提示、说明,投保人表示已理解免责的内容和含义,投保人物流公司在“投保人声明”处盖公章确认。就不存在二审法院认定的没有举证证明的事实,《最高法关于适用〈保险法〉若干问题解释(二)》第十三条二款“投保人对保险人履行了符合本解释第十一条二款要求的明确说明义务在相关文书上签字、盖章或者以其他形式予以确认的,应当认定保险人履行了该项义务”。该解释非常明确,签字确认、盖公章确认或其他方式确认的,都是尽到了明确说明义务。
2、《机动车综合商业险保险条款》第二十五条免责条款(实习期内驾驶公共汽车、营运客车或者执行任务的警车、载有危险物品的机动车或牵引挂车的机动车),是将《交安法实施条例》22条第三款:“机动车驾驶人在实习期内不得驾驶公共汽车、营运客车或者执行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以及载有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剧毒或者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机动车;驾驶的机动车不得牵引挂车”禁止性规定的情形作为免责条款,根据最高法司法解释,保险公司只有提示义务,无说明义务。案涉免责条款,保险公司不但作了提示义务,还作了说明义务。依法应当免责。
3、二审要求保险公司对法律规定的情形作解释说明,实质就是要求对法律本身作解释说明,保险公司没有这一义务,也没有法律规定这一强制义务,二审法院将对法律的解释和对保险条款的说明义务混淆,强制增加保险人义务。
(三)增驾实习期(A2),对于所增驾的A2车型而言,仍属于初领驾证,且是12个月实习期,不存在两种解释。二审判决认为:“保险公司未就‘实习期’作说明、提示义务,产生理解上争议,据《保险法》30条,两种以上解释的,作有利于被保险人的解释”,二审认为“实习期”有两种解释,是对该法律的错误理解和解释。
1、首先,取得案涉车型A2驾驶证,按公安部《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以及全国各地交警实际管制中,只能B证以上才能以增驾方式取得;其次,取得不同车型的驾驶证都有实习期,《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22条三款:机动驾驶人在实习期内不得驾驶牵引挂车之规定,如果按二审法院认为“实习期”有两种解释,初领驾驶证是A2驾证之前的驾证,实习期也是之前初领的实习期,按此逻辑,A2驾证就没有实习期,显然与法律规定的实习期不相符;第三,二审认为“实习期”有两种解释,实质是人为分为初领实习期和“增驾实习期”,而且增驾实习期不是初领实习期的两种解释。这完全是违背法律本意创设新的法律概念及其内涵。增驾申领驾驶证仍是初领驾驶证(案涉A2车型),都是同一含义的实习期;第四、该法条本意就是(包括免责条款):增驾(A2)有实习期,且仍然属于初领(A2)驾驶证实习期。实质上就是初领驾证实习期和所谓的增驾实习期(增驾实质也是初领驾证),其实质内容都是指的同一法律概念_____初领驾证实习期。
2、《道交实施条例》第22条规定实习期的意义是通过实习掌握技能,确保安全。在此法律精神下,不管初领还是增驾都有实习期。案涉保险条款规定的“实习期”,按法条规定和文义都包含取得任何驾证的实习期。
3、《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14条规定,需驾驶A2车型的,只能在已持有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增为A2车型,对案涉牵引车(A2车型)而言,仍属于初次申领驾驶证,因此,从B证升为A证,到案涉A2证,每增加(升)为新证,都有实习期,且都属于初领驾证。
4、《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75条三款规定,“在增加准驾车型的实习期内,驾驶原准驾车型的机动车不受上述限制”,说明了申请增加准驾车型的,对增加的准驾车型是初次申领驾驶证,而且是12个月实习期。
郭旗聪律师提出的理由,得到高院的支持。
三、再审判决
四川省高院再审后判决:撤销二审判决,改判维持一审判决。
判决理由:再审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案涉交通事故发生时,投保车辆驾驶人是否处于案涉免责条款约定的实习期,案涉免责条款关于驾驶“载有危险物品的机动车或引挂车的机动车”是否存在两种解释,案涉交通事故是否存在该免责条款约定的免责事由。
综上所述,财保公司的再审请求成立,再审予以支持,依法作出改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