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四川辞鉴律师事务所赵勇、田伟律师承办的云南省盐津县第二中学老师吴某某涉嫌寻衅滋事一案,成功获检察院不起诉决定!该案曾引发全国网友的激烈讨论,社会影响较大。
案件简介:
2021年7月8日凌晨0时12分,云南省盐津县第二中学吴某某等7名教职工在对男生宿舍查寝过程中,吴某某对违反带手机入校的学生蒲某某打了一耳光、罚蹲马步,并没收手机。蒲某某于凌晨1时13分回到宿舍,2时46分独自攀爬上宿舍楼窗台,2时59分坠楼。2021年7月8日早上7时许,盐津县第二中学发现一名学生在宿舍楼坠楼并报警,坠楼学生(蒲某某,男,16岁,系2020级高一学生)经盐津县人民医院全力抢救无效死亡。
本案发生后,盐津县公安局以吴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刑事立案侦查并经盐津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因本案涉及校园安全、校园管理以及教师职业道德等问题,故而引发全国网友的激烈讨论,舆论在互联网和微博等自媒体平台迅速发酵。
事发后,封面新闻、正观新闻、昭通同城官方微博以及其他微博自媒体人迅速进行了报道、发博。
百度上相关报道迅速增多。
微博上广大网友对老师体罚学生的行为进行了广泛讨论。
微博网友认为体罚学生违背教师职业道德。
也有网友讲述被老师体罚的经历。
赵勇、田伟律师在接受委托后,即赶案发地,会见当事人,了解实际情况,结合法律规定,两位律师决定提出无罪辩护的意见:从当事人的行为与被害人的死亡是否存在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犯罪嫌疑人的掌掴行为是否属于违法或犯罪行为,以及实施的行为是否满足寻衅滋事罪的法定构成要件等多方面、多维度进行了详细了论证,并及时会见案件承办人员,提交法律意见,在此过程中,多次与承办人员沟通案件办理情况。
辩护思路(节选):
一、蒲某某坠楼前的心理状况无法得知,其究竟是自杀还是意外坠楼,现有证据无法得出唯一结论。蒲某某坠楼的结果不排除系意外事件。
二、蒲某某坠楼导致其死亡的后果与吴某某的行为之间不具备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在案证据《死亡原因鉴定报告》中也没有体现出蒲某某脸部存在伤情,更不是致其死亡的直接原因。如果是因为吴某某打蒲某某一耳光直接造成蒲某某死亡,那便具备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但本案蒲某某致死原因系高坠致肺门破裂伴张力性气胸并颅脑损伤死亡,与吴某某打其耳光的行为不具备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
三、根据证人证言证实,蒲某某平时性格内向,家庭教育存在一定问题,如果推定为自杀,不排除蒲某某因其他原因选择自杀。根据同学的证言证实,在蒲某某手机被收之后表情十分难过,根据其他证据显示,蒲某某的生活费每月600元,但该手机购买价格为3600余元,即便每月蒲某某省吃俭用节约200元,他也需要存18个月以上才能购买,可见该手机来之不易,如果推定蒲某某系自杀,那与其手机被收的关联性最大。
四、吴某某查寝前喝酒,以及没收浦某某手机的行为不属于违法行为,更不属于犯罪行为。吴某某酒后查寝的行为违反了校规,有违师德,但没有任何一部法律规定教师喝酒查寝是违法或犯罪行为,不能因为吴某某在查寝前有饮酒行为,便认定其存在寻衅滋事的主观故意。
五、蒲某某的近亲属已经获得超额赔偿,本案社会矛盾已经化解,不能因舆论压力而追究吴某某的刑事责任。
案件结果:
我所律师提出关于本案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辩护意见被检察院采纳。
2022年9月2日,云南省盐津县人民检察院下发不起书决定书,认定本案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辞鉴刑辩团队再获无罪辩护成功案例!
(附不起诉决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