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死刑复核程序是人民法院对判处死刑的案件进行复查核准所遵循的一种特别审判程序。
死刑是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刑罚,是刑法所规定的诸刑种中最严厉的一种。在司法实践中,最高人民法院对下级法院报请复核的死刑判决、裁定应进行全面审查,以查明原判认定的犯罪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死刑缓期两年执行是我国《刑法》中的一种死刑执行制度,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在缓刑考验期内未犯故意犯罪的,刑期变更为无期徒刑,从法律生效文书宣告或者送达之日开始计算。
梁某故意杀人案
一、案情简介
2017年7月25日21时许,梁某在江阳区茜草东路桂江苑小区22栋302号自家阳台大声吼叫。被害人刘某路过其楼下,因对梁某的吼叫声音不满,发生口角纠纷,梁某随即从家中持斧头下楼对刘某头部、颈部连砍数十刀,导致刘某全身多处锐器砍伤致急性大出血死亡。案发后,梁某在案发现场待警车到达后,主动归案。
2018年11月12日,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川05刑初1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被告人梁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报送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复核,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复核后认为,原判部分事实部分不清,发回重审。
二、辩护思路
四川辞鉴律师事务所律师郭旗聪接受泸州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担任梁某故意杀人案辩护人。办案期间,辩护律师积极与承办法官沟通交流案件细节,提交了辩护意见。辩护律师认真查阅了案件卷宗材料,仔细核对了全案证据材料以及案件细节,经多次会见当事人、核对案件事实后认为:
(1)梁某在有人报警之后,并没有逃离现场躲避公安机关的追捕,而是在案发现场等待公安机关到来,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其行为属于《刑法》中所指的自首情节。
(2)公诉机关提供的鉴定报告表明:梁某被检测出甲基安非他命(冰毒)检测为阳性,静脉血含量鉴定中检出甲基苯丙胺含量0.25微克/毫升。辩护人对鉴定报告提出异议,其理由为:鉴定结果认定梁某案发前有吸毒情况,但并不能直接认定梁某杀害刘某时神志不清、精神错乱只是唯一因吸食毒品导致,因梁某有痪精神病史,不能排除梁某系因自然生理性(因生理因素自然痪精神病)精神病复发而导致神志不清、精神错乱。故,应考虑梁某在作案时至少属于限制刑事责任能力。
三、案件结果
(2020)川05刑初24号
法院采纳了辩护人的辩护意见,认定本案具有自首情节,并综合全案考虑梁某杀害刘某时精神错乱、神志不清特殊复杂性。将本案发回重审。法院重审后,采纳辩护人意见,将本案改判为死刑,缓期两年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