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罪案件,在中国的刑事审判过程中极为罕见,根据近三年最高人民法院的统计数据,公诉案件无罪判决基本上在万分之三左右。当然,现阶段刑事诉讼过程发生了一定的变化,更多的刑事案件在侦察或是公诉阶段则作撤诉或不诉处理,到法院直接作出无罪判决的少之又少.理论界无罪案件一般是指经人民法院判决无罪或是经法院开庭审理后,公诉部门撤回起诉的案件。其它阶段撤诉或不诉的案件,则不能称之为无罪。因为中国的司法体系有其特殊性,通常情况下,即使案件确系无罪案件,但碍于各种因素,宣判前,法、检都会进行协调,特别是拟作出无罪的案件,按规定要经审委会讨论,而同级检察机关会列席审委会,在这种特殊情况下,当法院拟宣判无罪时,公诉部门都会撤回起诉,所以理论上,也将此类案件作为无罪案件。
今天我们所要讲述的此案件,罪名就极其少见的“破坏军婚”。《刑法》第二百五十九条:“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与已婚异性发生婚外关系、同居或者结婚,破坏他人家庭关系,通常情况下会受到道德谴责,但不会构成犯罪。而刑法将与军人配偶同居或者结婚定义为犯罪,是基于军人职业的特殊性,为保障军人在外地服现役期间,家庭关系的稳定,而设立此罪。
有人说婚姻是爱情的坟墓,也有人说婚姻是爱情的升华。仁者见仁,智者见智。但婚姻过程中,双方都有忠诚的义务,而据网络调查,中国式婚姻出轨比列,男性高过女性,基本61%的男性有过出轨的经历,而女性只有32%。对于出轨这一现象,中国传统社会对于男性则很包容,男人可有妻、妾,女性却要格守所谓妇道。法律并不禁止男、女间思想上对彼此的爱慕,虽然有道德利剑悬于上空,毕竟人是感性的。
2019年3月,XX因涉嫌破坏军婚罪被X公诉机关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涉案原因,是XX在一次同学聚会中,见到了近20年未见面的同桌好友,双方留下了联系方式,由于多年未见,两人联系热络,后来,就有了本案。
当然,辞鉴刑辩团队介入本案后,坚定的认为本案不构成犯罪,两次庭审都作无罪辩护。开庭后,公诉机关撤回起诉,最终无罪。本案由于罪名特殊,在道德与犯罪之间,一线之隔。今将案件辩护意见录于此,供大家参考。
关于XX涉嫌破坏军婚案的
辩护意见
尊敬的合议庭各位法官:
经仔细查阅卷宗,参加庭审,现提出如下辩护意见,请予以充分考虑。
一、XX不构成破坏军婚罪。
《刑法》第二百五十九条规定: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要构成本罪,有两项条件。1、主观上要明知是军人配偶。2、要与之同居或者结婚。本案中,公诉人在庭审中所出示的所有证据,只是在证明XX可能与受害人家属之间有过性行为或者是联系比较密切。纵观全案,没有任何证据是直接证据,能证明XX与受害人家属之间有过性关系或者说同居行为。
而且本案之中,核心争议点是XX是否与受害人家属同居,按照公诉人的逻辑,只要有电话联系或者说单独见面就是一种同居行为。公诉人最为重要的证据就是XX与受害人家属酒后昏迷时被受害人所拍的两个裸体照片。首先本份证据来源不合法,其次一张裸照并不能证明两人的同居关系。我们必须要清楚的认识到,发生性行为不能等同于同居关系。全国人大党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出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释义》明确本罪的构成要件:同居是指虽然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或者在较长时间内共同生活。周光权、张明楷两位国内最为知名权威的刑法学教授在高等院校法学教材《刑法分论》中指出:同居,是指与军人配偶公开或者秘密姘居,以及长期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而建立事实婚姻关系的行为。同居的含义广于通奸或者长期通奸,因为其除了包含男女性关系的内容外,还有相互照顾、共同生活的含义在里面。所以,单纯与现役军人配偶保持性关系的通奸行为,不是破坏军婚罪中的同居。
男女之间同床共枕、赤身裸体,并不意味一定会发生性关系。当今社会高速发展,男女间有一种睡觉方式,是脱离以发生性关系为目的的,单纯交流思想的睡觉方式,网称“素睡”。此种方式仅是现代社会发展下出现的一种全新的、男女间较为密切的交往方式。我们不能狭义的认为,男女间在同一张床上,就一定会发生性关系。人的思想还有其高尚的部分。
综上,本案中XX即未与受害人家属同居,更未与之结婚,仅有的证据只是证明两人有电话联系,短暂见过面,但基于两人是同学关系,而且近20年未见面,联系上以后,有密切的电话联系是人之常情。但无论是从何方面来论证本案XX的行为均不构成也不可能构成刑法上的犯罪。
二、客观上,XX未实施与女方结婚或者同居的行为。
对于刑法的解释应当以文义解释优先、慎用扩大解释、禁止类推解释。对法条中的“同居和结婚”的理解,也应遵循此原则。本案中可以当然排除二人存在“结婚”行为。本案中的同居,全国人大法工委对此有明确解释。此外,参照《婚姻法》解释(一)第2条的规定,“同居”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本辩护人认为,破坏军婚罪中的同居,双方除了保持两性关系以外,还必须在生活上有长期共同的起居、饮食、相互扶助,在经济上相互帮衬支持、拥有大量共同财产,甚至是孕育子女等行为。
本案中,XX与XX及相关证言相互印证,证明二人身处两个不同的城市,距离遥远,且自2018年4月取得联系至被害人报案的四个多月里,也就见过几次面,未发生过性关系,也从未共同生活,且双方经济上相互独立。因此,无论从法律还是常理,均不能认定为同居。
三、主观上,XX不知道对方系军人配偶。
首先,无论是XX的供述,还是XX的证言,均证实XX与XX多年未联系,对XX的配偶情况完全不了解,也从未向XX询问过其配偶的情况,更无法得知其配偶系现役军人。且XX与受害人之间离婚,并非由其导致,在双方证词中明确说明双方早有离婚之意,无论XX是否介入,双方也确定会离婚。
四、关于法律适用。
本案也不能适用通奸定罪。首先,无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二人发生过性关系,更无法证明二人有通奸行为。其次,退一万步讲,即使双方发生了两性关系,也不能定性为破坏军婚罪。无论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破坏军人婚姻案件的意见的报告》,还是最高院《关于破坏军人婚姻罪的四个案例》,至始至终都是要求双方长期通奸,屡教不改,造成恶劣影响,导致军人夫妻关系破裂的严重后果的,才符合入罪标准。在无司法解释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将“发生性关系”、“通奸”等同于“同居或结婚”系类推解释和滥用扩大解释,违背罪刑法定的刑法基本原则。
有罪者罚当其罪,无罪者定当无罪。作为法律人,我坚信法律是公平、公正的。我坚信,人民的法官为坚守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习近平总书记曾经说:要让人民群众在每一起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现在就是践行习总书记指示的时候。法官、检察官、律师都是法律人,而法律人就应当坚守自己的低线,法律人的低线就是“良知”。
我期待合议庭能依法对该案作出无罪判决。让我们真正感觉到法律之光,普照大地。